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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研究基地 日期:2017年04月06日 16:39  点击:  属于:文件制度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琼办发〔2006〕18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每次评奖按专著、编著、论文等成果形式,相应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荣誉奖。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特别奖。
  第三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五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研究报告、专著(含个人专题论文集)、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出版物、工具书,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没有发表但被地厅级以上决策部门采用、推广的研究报告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奖范围。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再列入评奖范围。
  第六条  由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建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省评奖委员会由从事社科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省评奖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征求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意见后,报省委宣传部批准。
  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成果申报。大专院校的作者向所在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省直单位的作者向所在单位调研部门或办公室申报;省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向本学会申报;其他作者向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普及咨询部申报。
  各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按初评、复评和终审的程序进行。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组建若干个学科评审组和复评组,由学科评审组对成果进行初评;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省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省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省评奖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接受社会监督。经省评奖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果应当在海南省主要媒体和“海南社会科学网”上公示,自公布之日起20天内为异议期。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奖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省评奖委员会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在评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行为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或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该成果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同时6年内不得参加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还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有侵权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实施细则,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省评奖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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