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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年04月11日 16:39  点击:  属于:文件制度
琼社科〔2016〕86号

各高校、科研院所,各相关单位: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实施细则》已经我会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6年9月29日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实施细则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6年9月29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社科课题或课题)成果一般应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方能验收结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课题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根据《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琼社科〔2014〕5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正、民主、科学原则,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增强创新观念和服务意识,严把成果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加强学风建设,注重诚信,崇尚精品,促使成果鉴定结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三条  省社科课题鉴定结项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省社科课题结项材料与最终研究成果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二章  结项成果和材料审送

  第四条  省社科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分为著作、系列论文、研究报告三类,应分别符合如下条件:
  (一)著作(书稿)一般要求20万字左右,须鉴定通过才能出版。
  (二)系列论文要求公开发表3篇(含3篇)以上,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学科共建课题、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一般要求有2篇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青年课题、自筹经费课题一般要求有1篇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每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
  (三)研究报告要求提交2万字左右的总报告和5000字左右的对策建议各1份。对策建议须提前送省社科联编发《呈阅件》(报省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成果入编《呈阅件》方可提出结项申请。
  第五条  省社科课题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也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  所有省社科课题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党政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年规划课题成果(写明项目编号)”字样。无此字样,省社科联不予办理结项。
  第七条  申请课题结项应撰写2500字左右的最终成果简介,主要内容包括:成果的重要观点或者对策建议;成果的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在其末尾应注明课题名称(含项目编号)、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名单、主要执笔人,并由课题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提交鉴定结项的成果材料包括:
  (一)著作:装印规范、工整的书稿及《成果简介》各一式3份。
  (二)系列论文:论文发表的刊物原件各1份,成果复印件(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及《成果简介》各一式3份。
  (三)研究报告:装印规范、工整的成果文本及《成果简介》各一式5份。还应刻录光盘附送电子版。
  (四)课题研究成果,如有省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使用采纳或送交相关部门领导批阅,还须附送领导批示、批阅或采纳证明复印件(一式5份)。
  第九条  最终成果申请鉴定的步骤:
  (一)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项审批表》(原件1份),连同最终成果及相关材料送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二)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课题负责人提交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查,若成果材料真实且符合规范要求,则在课题《结项审批表》上签署明确、负责的意见,并将所有成果材料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条  课题承担科研管理部门要本着对省社科课题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结项申请材料和课题研究成果,会同财务部门认真审核课题经费决算,切实做到严谨高效。
  (一)重点审核课题最终成果是否符合研究计划和学术规范,主要阶段性成果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课题研究相关,审核课题《结项审批表》与课题《申请书》的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字数、原计划完成时间、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信息是否一致等。如成果为研究报告,还必须“查重”。
  (二)对照预算仔细核对决算,对于存在未附财务明细账、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经费使用违规等问题的,要及时退回并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  确保省社科课题鉴定结项工作按时完成。课题负责人及时提交申请结项材料,课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结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退回所有材料;初审合格,予以受理并组织鉴定。鉴定工作一般应在申请结项材料报至省社科规划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成果鉴定的内容、标准和等级

  第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的内容:
  (一)课题成果是否符合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课题研究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三)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四)课题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
  (五)课题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六)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七)课题成果的预期综合效益,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八)课题研究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十三条  针对不同的课题成果形式,遵照相应的课题《最终成果评估指标体系》对成果进行鉴定。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为通过鉴定,“不合格”为未通过鉴定。四个等级的量分标准如下:
  (一)“优秀”: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90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良好”:未达到“优秀”等级;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7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三)“合格”:未达到“良好”等级;平均分在60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0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四章  鉴定专家和鉴定方式、程序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课题成果鉴定专家的遴选工作。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课题内容从“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库”中随机挑选鉴定专家。
  (一)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二)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至5人。原则上不选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如确有必要,仅限选1至2位专家参与鉴定。课题组成员及相关咨询、顾问专家不能担任该课题的鉴定专家。
  (三)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还必须聘任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或专家参加。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  省社科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等方式。重大课题成果必须以会议形式进行鉴定。常规性课题(年度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一般采用通讯鉴定方式。
  第十六条  通讯鉴定程序:
  (一)省社科规划办将成果寄送通讯鉴定专家;
  (二)鉴定专家认真审读成果,在课题《成果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按标准打分,提出成果鉴定等级建议,并及时将课题《成果鉴定表》返回省社科规划办;
  (三)省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和结论,并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针对鉴定等级,按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结项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议鉴定程序:
  (一)由鉴定组织者明确提出鉴定要求;
  (二)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
  (三)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简要汇报研究成果;
  (四)鉴定组成员分别审读并发表鉴定意见;
  (五)鉴定组总结评议,按标准打分,做出鉴定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课题组成员回避);
  (六)鉴定组组长向课题组宣读鉴定结论;
  (七)鉴定组织者做鉴定会小结。
  第十八条  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科学公正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对于态度认真、公正评审的鉴定专家,省社科规划办记入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不公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信誉记录作为省社科联在课题资助立项、学术研究交流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通讯鉴定专家意见如有严重分歧,由省社科规划办邀请有关专家对最终成果和通讯鉴定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写出审议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专家如发现鉴定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涉密、剽窃或学术质量低劣等情况,应及时向省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五章  免于鉴定、二次鉴定和撤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课题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免于送同行专家鉴定。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课题,结项等级为“优秀”。
  (一)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项的课题,如有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
  (二)以研究报告结项的课题,其成果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应用采纳证明、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运用的;
  (三)课题成果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和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的;
  (四)课题成果产生其他重大影响,亦可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免于鉴定申请,由省社科规划办审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的课题成果,必须“修改完善后重新鉴定”。如研究报告,必须在收到修改通知后3个月内修改完善;如著作(书稿),必须在收到修改通知后6个月内修改完善;如系列论文,必须在收到修改通知后9个月内完成,并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经省社科联审批,予以撤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社科联审批,亦撤销课题立项。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擅自更改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四)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研究任务;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
  (六)著作未经鉴定通过,擅自出版;
  (七)严重违反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被撤项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社科课题。对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情形撤项的课题,追回已拨课题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的(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追回已拨课题经费的剩余部分。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协助追回已拨课题经费,并退还省社科联。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未追回,省社科联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成果第一次鉴定经费由省社科联支付,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产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承担。鉴定劳务费支付标准按海南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颁发证书和成果推介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及时通过“海南社会科学网”发布鉴定结项信息,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上网了解跟踪鉴定结项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著作(书稿),课题负责人必须及时出版并报送10本样书,省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其他通过鉴定的课题成果,由省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并向课题负责人颁发课题《结项证书》。课题《结项证书》上标明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人”等。课题“主要参加人”一般标明6人以内;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项的,课题“主要参加人”以发表论文的实际署名为准。
  第二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课题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负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疏通和拓宽优秀成果进入党委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课题成果在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开展优秀成果专题讲座,与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合作,制作导向正确、内容清新、形式活泼的栏目和节目,宣传省社科课题优秀成果,以及课题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通过《呈阅件》等及时报送省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省社科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应积极配合和参与所完成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省社科课题成果的作用。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如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三条  鉴定等级为“优秀”的专著,省社科规划办将优先选入 “海南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出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各科研管理部门对立项课题的申报、管理、结项等材料以及最终成果逐个建立档案。具体遵照《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档案管理办法》(琼社科〔2016〕64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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