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建发〔2016〕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税务、工商、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做好“十三五”期间内贸流通工作,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充分发挥内贸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部等10部门制定了《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