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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研究基地 日期:2018年09月01日 21:22  点击:  属于:文件制度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四个类别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大动力。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涉。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前五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特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5人
第二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 没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特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5人
第三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转化推广类、软科学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和社会公益类等6个类别项目,分别按各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包括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项目。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的项目;“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者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转化推广项目。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科学技术普及”,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并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或者应用;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对原始性创新或者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
   1.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联合攻关,协作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联合攻关,有一定的协作程度,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转化推广项目类
  1.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软科学项目类
  1.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很大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较大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其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一定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类
   1.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内容在较大范围内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社会公益项目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特等奖单位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15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8个,个人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6个,个人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6人。
第四节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本省与国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动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可空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21—25人(单数)。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工作调整,由其单位推荐新人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对候选项目、候选人(组织)进行初评,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办公室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当年提名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且每年要进行不低于30%的比例轮换。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提名者”指提名单位或者专家。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专家学者”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织机构”指省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中央驻琼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2人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正高级职称专家每年度可5人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每位专家每年度只能提名1名(项)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二条 提名者必须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并征得项目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被提名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将项目的名称、项目简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员对项目的创造性贡献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方能提名。
  第四十三条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本省单位或者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的研究开发成果。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它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提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八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不得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得提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形式审查的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及提名材料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五十七条 省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奖励办公室、提名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提名者协助。提名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名者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提名者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提名者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六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六十一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者 。
第六章 评 审
  第六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六十三条 专业(学科)评审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十四条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三)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四)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以及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由到会委员(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十七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43%。其中,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8%、二等奖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15%、三等奖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20%。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项目数额不超过3项。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六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可能性的直接依据。
  第七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标准调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对违反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誉记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将其纳入不良信誉记录,向社会公布,并自撤销奖励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七十四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誉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七十五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十六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发布的《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1999年5月发布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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