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等四个“一园一策”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研究基地
日期:2019年07月22日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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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等四个“一园一策”的通知
琼府〔2019〕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关于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措施(试行)》《关于支持海口江东新区发展的措施(试行)》《关于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发展的措施(试行)》已经省委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
为推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赋予先行区管理局相对独立的事权、财权、人事权。鼓励先行区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特别是绩效考核及分配制度改革。
二、先行区管理局作为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任,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按照工作目标导向和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任期激励和考核激励制度。
三、依法赋予行政审批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将项目用林用地(房地产项目除外)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等省级审批权限通过授权或委托的形式,下放给先行区管理局,琼海市政府配合实施,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根据先行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通过年度新增债券资金优先安排支持。2022年12月31日前,先行区税收省级、市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先行区,用于支持先行区发展建设。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成本和国家法定计提专项资金后,采取一企一策、集体决策方式进行配置。
五、统筹保障建设用地。先行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政府统筹保障。先行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占补指标由省政府统筹保障。对先行区“五网”基础设施、总部经济项目以及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耕地占补承诺制,承诺期限为一年。授权先行区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区内土地基准地价。
六、促进产城融合发展。省政府统筹或者委托机构配套建设教育、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在先行区设立办事机构,现场审批、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以加速落实国务院及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赋予先行区的有关政策。
关于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措施(试行)
为推动洋浦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将东方临港产业园纳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园区发展负总责,设立专业产业园,实施“一区多园”管理。
二、鼓励管委会进行法定机构改革,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余人员均实行全员聘任,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按照工作目标导向和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任期激励和考核激励制度。现有公务人员可选择转为企业身份,或通过双向选择调出到其他党政机构、市县任职。
三、依法赋予行政审批权限。在洋浦“多规合一”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将属于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审批、许可和公共服务等相关事权依规下放或委托给管委会。下放或委托权限包括: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审批权、产业规划编制及审批权、控制性详规编制及审批权;项目用地、用海、用林、用岛等各环节相关审批权;超过100亩用地的招商项目审核权;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非生态保护红线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非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审核审批权等环保审批监管权限;港口规划局部调整审批及岸线泊位审批许可权;市场监管相关审批权限;以及省政府或省级部门行使的其他相关权限。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通过年度新增债券资金优先安排支持。2022年12月31日前,洋浦经济开发区税收省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管委会,用于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建设。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成本和国家法定计提专项资金后,采取一企一策、集体决策方式进行配置。
五、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政府统筹保障。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占补指标由省政府统筹保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五网”基础设施、总部经济项目以及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耕地占补承诺制,承诺期限为一年。授权管委会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区内土地基准地价。
六、支持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支持管委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按照一事一议、集体决策的方式作出处置决定,解决遗留问题。
七、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对洋浦开发建设控股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支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关于支持海口江东新区发展的措施(试行)
为推动海口江东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法定机构+市场运作”的治理服务新模式,设立由海口市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开发、建设、管理江东新区。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除主要负责人外,实行全员聘任;法定机构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海口市政府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领导职数及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法定机构实行市场导向的薪酬机制,其薪酬总额由海口市政府参考市场水平、国内同性质功能区薪酬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按照工作目标导向和奖惩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法定机构可依法组建江东新区开发建设集团,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投资,集团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以及海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鼓励江东新区通过多种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江东新区基础设施和重点设施建设运营,共同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供水、能源保障、互联网、通讯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等公共服务和产品。
二、依法赋予行政审批权限。将海口江东新区纳入省重点园区名录,通过法定程序推广适用特别极简审批。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海口市政府在省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总体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报省政府备案;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修改的审批权,项目用林用地用海(房地产项目除外)审批权,以及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等省级审批权限通过授权或委托的形式下放至海口市政府,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根据海口江东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通过年度新增债券资金优先安排支持。2022年12月31日前,海口江东新区税收省级、市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园区,专项用于支持江东新区发展建设。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成本和国家法定计提专项资金后,采取一企一策、集体决策方式进行配置。
四、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海口江东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政府统筹保障。海口江东新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占补指标由省政府统筹保障。对海口江东新区“五网”基础设施、总部经济项目以及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耕地占补承诺制,承诺期限为一年。授权海口市政府自行编制、颁布实施海口江东新区内土地基准地价。
五、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推动海口临空经济区享受保税区政策,并推动在临空经济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航空保税维修、融资租赁等业务。省财政通过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对海口临空经济区予以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按照“对赌”原则对年度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奖励,奖励资金可由园区自主用于招商引资、人才激励、支持奖励园区企业发展等方面。省财政对重点航空产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到2022年12月31日前,每年按当年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加快发展特色金融市场,推动设立国际产权交易场所,实现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建立完善支付结算系统,加快发展资产管理、财富管理、金融科技、特色保险等,通过差异化推动金融园区实现特色发展。
六、加大总部经济扶持。经认定为海南省总部企业,注册在海口江东新区内,对带动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急需引进的高端高新项目、新设跨国公司总部和地区总部、外资研发机构、境外世界500强投资的重大项目、境内外知名高校、国际高中等,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支持。积极引进境内外知名的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服务。品牌中介机构库内中介企业的专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我省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七、鼓励支持科技创新。探索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在琼高校院所按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含发明人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共同申请知识产权,或按照科技成果发明人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共同持有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对持有成果可自主实施转化。
八、鼓励创新土地制度。在不违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海口江东新区大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创新,盘活利用存量、空闲宅基地和房屋。支持海口江东新区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创新处置方式,按照一事一议、集体决策的方式作出处置决定,解决遗留问题。
九、加强人才保障。允许海口江东新区根据全省高层次人才标准进行自主认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并制定本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享受全省统一的人才补贴政策。
关于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发展的措施(试行)
为推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含崖州湾科技城、遥感信息产业园和综合物流园三个片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确立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为法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除主要负责人外,实行全员聘任;法定机构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三亚市政府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领导职数及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法定机构实行市场导向的薪酬机制,其薪酬总额由三亚市政府参考市场水平、国内同性质功能区薪酬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按照工作目标导向和奖惩结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内,探索建立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二、依法赋予行政审批权限。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纳入全省重点园区名录,通过法定程序推广适用特别极简审批。通过法定程序,授权三亚市政府在省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总体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报省政府备案;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修改的审批权,项目用林用地用海(房地产项目除外)审批权、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港口规划局部调整审批及岸线泊位审批许可权、市场监管相关审批权限等省级审批权限通过授权或委托的形式下放至三亚市政府,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根据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通过年度新增债券资金优先安排支持。2022年12月31日前,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税收省级、市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园区,专项用于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发展建设。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成本和国家法定计提专项资金后,采取一企一策、集体决策方式进行配置。
四、统筹保障建设用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政府统筹保障。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占补指标由省政府统筹保障。对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五网”基础设施、总部经济项目以及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耕地占补承诺制,承诺期限为一年。授权三亚市政府自行编制、颁布实施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土地基准地价。
五、支持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创新处置方式,按照一事一议、集体决策的方式作出处置决定,解决遗留问题。
六、鼓励支持科技创新。探索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在琼高校院所按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含发明人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共同申请知识产权,或按照科技成果发明人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共同持有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对持有成果可自主实施转化。
七、加强人才保障。允许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根据全省高层次人才标准进行自主认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并制定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享受全省统一的人才补贴政策。
八、支持设立保税仓。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设立保税仓,试行保税仓定点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种业及深海科技相关的科研设备、生产设备、零部件、种质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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